TOP

上海经济案件律师:数字经济的发展促使司法理念与时俱进
2024-01-15 09: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 繁体】 浏览:158
       在线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终端法律关系简单但基础结构复杂,传统的法律关系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发展和衍变。首先,数字化转型和在线经济时代,新的商业和技术模式层出不穷。比如,一个简单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包含了物流、信息流、数据流、资金流、算法决策等,但终端只是用户点击和快递小哥送货。这其中,在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基础上,衍生出平台、快递公司、带货主播、广告推送等一系列依托网络而生的服务性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数据、流量和技术把各方的需求和复杂的关系集成,甚至出现跨领域的商业生态体系,并且形成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在线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终端法律关系简单但基础结构复杂,传统的法律关系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发展和衍变。首先,数字化转型和在线经济时代,新的商业和技术模式层出不穷。比如,一个简单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包含了物流、信息流、数据流、资金流、算法决策等,但终端只是用户点击和快递小哥送货。这其中,在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基础上,衍生出平台、快递公司、带货主播、广告推送等一系列依托网络而生的服务性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数据、流量和技术把各方的需求和复杂的关系集成,甚至出现跨领域的商业生态体系,并且形成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基于数据产生的“汇聚效应”所形成的平台地位,使得电子商务平台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某种优势地位,法律法规因此赋予其相应的法定义务,以保护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当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使命也从约束公权力机构的传统目标转向约束超级平台等私法主体,以规制互联网企业等私法主体为主要任务。同时,除作为数据信息处理者之外,这些平台经营者在相应领域同样需要承担行业监管所需的特定义务。再者,中立的技术可能因为不同的应用场景而变得不再“中立”。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在《代码及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中就提出“代码即法律”。而所谓的元宇宙也呈现“法律+技术”的二元规则体系。现实世界的法律是元宇宙治理的主要规则形式,而技术成为规则的一部分,则是网络时代的产物。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将复杂技术以及商业模式支撑的法律关系重新解构,而且任何一个环节生产的纠纷可能都与数据的处理和技术应用有关,而对技术的理解又会直接影响行为性质和权利义务。这要求所有法官必须了解数据属性,具有一定的技术思维和产业思维,并且在案件中对“中立”技术的具体应用场景和行为做出法律评价,最好能够与传统法律解释体系“在同一个话语体系内讨论问题”,这样形成的研究成果和裁判规则,才能更容易达成共识。
现有司法实践通常用“互联网案件”来泛指与数字经济有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互联网法院受理的11种案件类型。但这些案由只是更适合互联网法院审理,并不能涵盖全部互联网案件,仅凭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庭等专业化审判机构,也无法全面建立起适应数字时代的审判理念,为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在数字化转型的战略背景下,涉数字经济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格局也必须与时俱进,不能仅仅局限于当下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专业化审判的格局。
 
 
       除了强调“互联网案件”的专业性之外,所有法官都应当树立适应数字时代的审判理念和思维方式,这应当成为所有审判部门和法官的基本共识。适应“数字化”转型的审判理念和研究路径,不仅限于主体上狭义的互联网企业或者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其核心应该是围绕“数据信息”的客体属性及其处理和保护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主体的权责分配;普通法院在现有审判管辖模式情况下,也完全可以通过各条线专业化审判团队的模式来开展系统性的研究和司法实践。首先,在法律适用中:根据信息数据的多元化客体承载属性和具体处理应用场景,准确甄别客体类型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适用相应的具有公、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进行司法救济。其次,在利益衡量中:一是要关注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问题。根据信息——数据要素的流动规律,从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判定和相关人格利益的保护开始,到数据要素财产性(竞争性)利益的甄别与保护,平衡好数据流通利用中相关主体的各种利益冲突;根据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结构特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自由与公共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边界,平等保护平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要关注网络公共生态环境与安全的保护问题。即根据数字社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规制以信息数据为对象或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网络暴力和灰黑产业,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秩序和网络环境良性运转。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Tags: 责任编辑:
上一篇:财政部发文推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机构认为算力主线相关产业链将迎机遇 下一篇:三部门关于印发《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返回顶部

相关栏目